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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303号

刘国术、李翠芳与白云、杨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术,李翠芳,白云,杨冬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术。申请执行人李翠芳。被执行人白云。被执行人杨冬秀。申请执行人刘国术、李翠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云、杨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借款15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830元等。本案在诉讼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据向村组调查,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难于联系上,房屋已破败。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