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599号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臣。委托代理人白金龙。被告赵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收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闫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