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701号
原告: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珍凤。
委托代理人:赵凯,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花园村。
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小铁管理区山子车坑地段。
法定代表人:朱如倍。
委托代理人:彭武贤,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人民中路。
被告:林爱群,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佳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钟思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