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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701号

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盈钢构有限公司林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林爱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701号

原告: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珍凤。

委托代理人:赵凯,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花园村。

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小铁管理区山子车坑地段。

法定代表人:朱如倍。

委托代理人:彭武贤,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人民中路。

被告:林爱群,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佳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钟思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