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某甲),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谷庆玉。
上诉人王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元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前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三金”,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被告返还800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万元及“三金”,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发生赠与彩礼的原因系由于婚约的存在,婚姻是以男女双方将来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接受彩礼的一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基础,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原告订婚时给付被告的彩礼款88000元,因被告已退还原告8000元,被告还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8万元。诉讼中,被告虽认可原告为其购买“三金”的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三金”的数量、质量及购买时的价格,致使本院对“三金”的价值无法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三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对此,原告待取得证据后,仍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彩礼款8万元。
上诉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被上诉人给付我8万元没有说是彩礼款,并且上诉人收到8万元后,多次与被上诉人外出旅游,花费都是上诉人由该款项中支出,故8万元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消费,让上诉人个人完全返还有失公平。婚约解除完全是被上诉人一手造成的,我与原告于××××年××月××日订婚,完全是基于登记结婚的目的,一审认为该款项为赠与彩礼,在此案件中,上诉人并无过错,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以上事实,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李某甲答辩称:上诉人与答辩人于××××年××月××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上诉人对收到答辩人8万元是没有异议的,只不过上诉人编着理由说这是个订婚消费款,不是彩礼款,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答辩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还有失公平。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这种说法太荒唐。如果不是上诉人与答辩人举行订婚仪式,答辩人为什么要给上诉人8万元钱,这个钱是基于二人婚约的存在为目的,事实上就是彩礼款,既然双方婚约不存在了,这个钱让上诉人返还答辩人是天经地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答辩人彩礼款8万元,是完全正确的,这怎么说返还彩礼没有依据呢?返还彩礼款又损害了上诉人什么合法权益呢?事实和法律都这么清楚,上诉人还一再强调这个钱多次与答辩人外出旅游都是从该款项中支出的,解除婚约是被上诉人一手造成的等等。这在一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早已说过多次了,无论是车票、住宿和吃饭单据,还是答辩人和别人的亲密照片,上诉人都始终没拿出任何证据。至于解除婚约的真正原因,上诉人在此之间又和什么人联系了自己心里最清楚,这个原因上诉人只不过是把这个帽子扣在答辩人身上好听罢了。至于答辩人为上诉人购买的三金,因答辩人把发票丢了,没有证据了,但事实上还是答辩人付的现金,上诉人不返还有悖于常理。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虽没有让上诉人返还三金,但我仍享有另行起诉的权利,答辩人也表示服判,故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核实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订婚时,王某收取了李某甲的彩礼8万元,对此双方无异议。现双方解除订婚,彩礼款应当返还。王某主张的多次与李某甲外出旅游花费都是从该款项中支出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王某不能提交李某甲在解除婚约时的过错证据,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隋得民
审 判 员 孙久强
代理
审判员 李昭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