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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5280号之二

(2016)粤0306执52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常平豫粮面粉经营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发新装饰材料行,王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5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豫粮面粉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曹海燕。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发新装饰材料行。 法定代表人曾贵新。 被执行人王伟娟。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豫粮面粉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发新装饰材料行、王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发新装饰材料行、王伟娟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11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孝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