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378号
原告:孙立坦,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红兵,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开区。
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坦与被告赵红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红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坦撤回对被告赵红兵的起诉。
审判员 沈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