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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30号

李勇重、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重,卢军,罗有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30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勇重,男。被执行人卢军,男。被执行人罗有政,男。申请执行人李勇重与被执行人罗有政、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勇重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借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及本案执行费2325元,共计164045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卢军在田阳县田州镇城东体育局左侧四排7号房屋一栋、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7区二期D8号2单元401房和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7区二期D8号18房的房产、红旗小型汽车一辆,扣划被执行人罗有政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7元,除以上款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有政、卢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2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享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江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