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02号(2016)吉0102民初902号之一
原告:张延,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孙靳,住长春市汽开区。
被告:康恺,住长春市汽开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延诉被告孙靳康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延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张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