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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902号之一

张延诉孙靳康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延,孙靳,康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02号(2016)吉0102民初902号之一

原告:张延,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孙靳,住长春市汽开区。

被告:康恺,住长春市汽开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延诉被告孙靳康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延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张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