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65号
原告:周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马鞍山市某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马鞍山市某铸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