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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765号

周某与马鞍山市某铸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某,马鞍山市某铸锻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65号

原告:周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马鞍山市某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马鞍山市某铸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