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清
被执行人:何俊山申请执行人张德清与被执行人何俊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镇莫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俊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