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628号
原告:王树庆。
被告:衡水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白桂臣。
被告:白桂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庆诉被告衡水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桂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庆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桂臣银行账户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伟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