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551号
原告:黄坚,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升,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堂熙,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坚诉被告梁堂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黄坚负担。
审判员 符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