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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刑初315号

秦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秦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3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61P**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合川区义乌大道、沙坪大道、合阳大道、合化路口、三角花园、交通街向人民公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通街名人丽都路段时,刮擦了停在路边的姚某某所有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甲驾车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已赔偿其擦挂三轮车所有人姚某某经济损失240元,并取得了姚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秦某乙、何某、姚某某的证言,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乙醇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秦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玄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秦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杨文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