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951号
原告:孙肖,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苏州尚之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肖诉被告苏州尚之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肖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肖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肖负担。审��员刘亚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