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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43号之三

姚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3号之三被执行人姚远,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姚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姚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姚远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姚远继续清偿,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姚远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瑞卿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