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964号
原告:徐燕。
委托代理人:孟林,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子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诉被告郭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子宣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备案在担保人崔方伦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68-19号第10幢4门(建筑面积95.19平方米)房屋、沈阳市浑南新区美园东路9-21号1-20-3(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房屋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备案在担保人崔方伦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68-19号第10幢4门(建筑面积95.19平方米)房屋、沈阳市浑南新区美园东路9-21号1-20-3(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房屋的产籍;
二、冻结被告郭子宣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蕴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