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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87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樊成玉,梁琼花,蓝振庄,樊桂群,樊荣春,黄爱芳,李冠忠,樊杏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代表人覃线香,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善军。被执行人樊成玉。被执行人梁琼花。被执行人蓝振庄。被执行人樊桂群。被执行人樊荣春,被执行人黄爱芳,被执行人李冠忠。被执行人樊杏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申请执行与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樊杏娥有存款,本院已将樊杏娥存款14117.33元扣划至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樊杏娥、梁琼花、樊桂群、樊成玉、蓝振庄、樊荣春、李冠忠、黄爱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