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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56号

强先文与芜湖振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强先文,芜湖振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强先文,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振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振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银行存款3736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