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强先文,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振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振兴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银行存款3736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