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859号
原告:付艳辉,农民。
被告:赵秀芹,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辉与被告赵秀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辉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就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艳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付艳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海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