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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859号

付艳辉与赵秀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艳辉,赵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859号

原告:付艳辉,农民。

被告:赵秀芹,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辉与被告赵秀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辉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就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艳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付艳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海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