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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19号之一

陈军旗与程鹏德、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军旗,程鹏德,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19号之一原告陈军旗,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艳,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鹏德,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兴琼、韩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兴琼、韩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旗与被告程鹏德、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旗以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全额退还原告陈军旗。

审 判 长  刘芊骅

人民陪审员  吴秀敏

人民陪审员  杨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