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特5号申请人张亚敏。申请人赵全荣。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亚敏与申请人赵全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
审判员朱杏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亚敏与申请人赵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赵全荣结欠张亚敏借款114400元,除张亚敏自愿放弃4400元外,余款110000元由赵全荣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如赵全荣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则张亚敏可按借款114400元(扣除已给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亚敏与申请人赵全荣于2016年6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杏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