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92号申请执行人卢振国,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晋保平,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卢振国与被执行人晋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卢振国以被执行人晋保平于2016年6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黑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