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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69号

潘长虹诉郭永伦、张诗会、张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长虹,郭永伦,张诗会,张自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潘长虹,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8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郭永伦,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诗会,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自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关于潘长虹申请执行郭永伦、张诗会、张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79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郭永伦、张诗会、张自琼银行存款1555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二、查封张勇(身份证号码:510702197003066412)位于德阳市旌阳区牛肉巷51号渝都国际明珠2栋1-11-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