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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219-1号

石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秀,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219-1号申请执行人石秀,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建,系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3612-2。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临民特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李勇自有的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蒙L×××××)一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申请执行人石秀于2016年5月28日提出书面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勇自有的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蒙LBD0**)一辆,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曲佑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