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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第3289号

洪国明与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国明,叶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第3289号

原告:洪国明。

被告:叶海波。

原告洪国明为与被告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国明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国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青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鲍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