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元,男,生于1955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姜格文,男,生于1961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顺元与被执行人姜格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格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姜格文提出,20000元货款已于二审判决生效后给付,至申请执行人刘顺元申请执行之日,只有1920元货款及348元的案件受理费没有给付。经核实,申请执行人刘顺元对此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姜格文已将1920元货款及348元的案件受理费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民勤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执行费234元,由申请执行人刘顺元负担184元,被执行人姜格文负担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述全
审判员 李登乾
审判员 张克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