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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197号

赵为民、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为民,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赵为民,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董事长。赵为民与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为民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