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675号
原告:雷宝华,农民。
被告:孟德东,农民。
被告:雷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宝华与被告孟德东、被告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雷宝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佳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