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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675号

雷宝华与孟德东、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675号

原告:雷宝华,农民。

被告:孟德东,农民。

被告:雷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宝华与被告孟德东、被告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雷宝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佳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