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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010号

申请执行人XX利与被执行人黄振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利,黄振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010号申请执行人XX利,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黄振基,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XX利与被执行人黄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25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40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