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东坎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号。经营者贾堃,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电子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叶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尉,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镇龙虾大市场门面。法定代表人徐振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立权,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惠东康,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东坎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东坎建材销售中心)因与上诉人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大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权、惠东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红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坎建材销售中心、中宇大地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东坎建材销售中心、中宇大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秦淮区东坎建材销售中心、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东坎建材销售中心负担1806.5元,由中宇大地公司负担180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正勤
代理
审判员 董岩松
代理
审判员 曹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