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404号原告付金涛,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高铁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被告杨福利,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柳洋,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涛诉被告杨福利、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涛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福利、柳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金涛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金涛对被告杨福利、柳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金涛承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