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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404号

付金涛诉杨福利、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金涛,杨福利,柳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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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404号原告付金涛,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高铁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被告杨福利,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柳洋,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涛诉被告杨福利、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涛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福利、柳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金涛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金涛对被告杨福利、柳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金涛承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