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8055号

夏辉勇与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辉勇,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055号原告夏辉勇,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752880。法定代表人阳福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波,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奇,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辉勇与被告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辉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辉勇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辉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辉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