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013号
原告:陈某,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苌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子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有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