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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催2号

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催2号

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8875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兴。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1/23865012,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3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出票人为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巨洋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3日,票面金额为16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 华

审 判 员  张世裕

代理

审判员  林志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