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催2号
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8875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兴。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1/23865012,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3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出票人为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巨洋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3日,票面金额为16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 华
审 判 员 张世裕
代理
审判员 林志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