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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36-1号

邱学奎与李从俊、陕西旺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学奎,李从俊,陕西旺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6-1号申请人邱学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从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旺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德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保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水民初字00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因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案件执行款,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5万元,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恢复生产后再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