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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732-1号

原告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山县长江矿山建筑农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英山县长江矿山建筑农机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732-1号原告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新国。被告英山县长江矿山建筑农机经营部。经营者谢长江,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山县长江矿山建筑农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英山县长江矿山建筑农机经营部经营者谢长江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英山县长江矿山建筑农机经营部经营者谢长江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