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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632号

梁栋与张国卫、梁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梁栋,张国卫,梁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632号原告梁栋。被告张国卫。被告梁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栋与被告张国卫、梁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红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黎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