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632号原告梁栋。被告张国卫。被告梁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栋与被告张国卫、梁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红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黎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