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425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城东热源厂。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被告王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王静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曼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