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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136号

党建文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党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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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136号罪犯党建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建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22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党建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党建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党建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党建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