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12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世外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方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江山市世外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江山市世外桃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即13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