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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70号

邢小燕与凡兵、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小燕,凡兵,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70号

原告:邢小燕,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牛春霞,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兵,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6号信达大厦8、9、11层。

负责人:刘敏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立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小燕与被告凡兵、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邢小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原告邢小燕负担。

审 判 长  郭君雪

人民陪审员  孙庭贵

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泽珊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