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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民终142号

熊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终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平、艾洪青,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上诉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熊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致易

审 判 员  熊 剑

代理

审判员  袁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