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648号原告李振。委托代理人李小娅,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汇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双有,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龙海,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振与被告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汇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其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