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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烟执恢字第11号

烟台弓发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富饶屋面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弓发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富饶屋面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双德富饶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烟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弓发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富饶屋面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双德富饶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弓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富饶屋面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双德富饶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