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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062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06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