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06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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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06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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