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永波、吴永海:原告郑俊慧诉你们和厉晓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02民初93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
判决如下:1、被告吴永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俊慧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2、被告吴永海、厉晓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吴永波、吴永海、厉晓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俊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请张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