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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行审字第62号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君平、刘雪梅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君平,刘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君平,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卫生计生征字[2015]07-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温卫生计生征字[2015]07-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赵君平、刘雪梅夫妇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卫生计生征字[2015]07-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赵君平、刘雪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灵飞

审判员  王达云

审判员  陈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