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1069号

张丽与赵栓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赵栓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069号原告张丽,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栓保,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丽诉被告赵栓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