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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3020号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犹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犹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020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电小区*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彭杨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绍浩。被告犹剑。

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犹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子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