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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68号

李新民与邓家礼、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民,邓家礼,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民初168号原告李新民,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邓家礼,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郑晋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新民与被告邓家礼、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民及被告邓家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邓家礼在承建新宁县白塔公路A3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为该工程修桥等道路建设,于2015年2月15日进行工资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9万元整的民工工资,并出具了欠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向新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经其调查审核,确认被告拖欠原告上述劳动报酬的事实,由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仍欠10万元至今没有结果。综上所述,被告在工程建设中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优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10万元。

被告邓家礼辩称,其有偿还能力就尽快支付民工工资,运费款、材料款要酌情考虑支付能力。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邓家礼等人,借用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中标新宁县白塔公路A3标段,是该标段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方。其为配合施工设立了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S218白塔公路A3标段工程项目部,被告邓家礼陈述其向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0元左右的管理费。原告李新民等人为该工程修桥等道路建设。2015年2月15日经原告李新民与被告邓家礼结算,被告邓家礼确认尚欠原告李新民工资19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白塔A3标段项目部李新民等人民工工资(修桥的民工工资)壹拾玖万元整。被告邓家礼署名,并加盖了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S218白塔公路A3标段工程项目部的公章,该欠款经新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查被确认为民工工资。2015年2月16日该大队从农民工保证金户头向原告支付了90000元,余款100000元经向被告邓家礼催收未果,遂酿成本诉。

本院认为,劳动报酬应当及时支付,原告李新民等人受聘于被告邓家礼,为其实际施工建设的新宁县白塔公路A3标段从事为该工程修桥等道路建设工作,被告理应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邓家礼支付拖欠的100000元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邓家礼利用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取得工程承包权并实际施工,其行为实质是对该公司的变相个人承包经营行为,邓家礼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后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应视为上述规定中的发包的组织。参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承包人先行支付”的规定。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家礼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家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李新民的工资100000元;

二、被告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邓家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继元

审 判 员  刘务农

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江卓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